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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VD"自燃"毁名家字画?

兰亭书童 2007-12-14 中华绘画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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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在一场火灾中,画廊中的32件作品被烧毁,因认为火灾与其购买的DVD机电池爆炸有关,画廊的主人张大爷将DVD机的销售方和生产方告上法庭,索赔损失15.6万元。昨日,本案在大港区法院一审开庭。


  原告:一声炸响32件字画被烧毁


  原告张兴华今年66岁,因热爱书画艺术品,退休后在大港区开设了一间画廊,代售知名书画家的作品,并将多年来收藏的字画安置其中。平时,他和妻子就居住在画廊里。


  原告诉称,今年5月28日,他经熟人刘大爷介绍,在第一被告大港区一家小电器经营部陈某处购买到由第二被告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DVD机一台。3天后,机器出现灯光不闪的故障,遂调换了一台新的。


  6月11日晚11时许,原告给DVD机充电,12日凌晨3时许,一声炸响将原告及妻子惊醒,原告发现DVD机蹿起火苗,他和妻子很快将火扑灭,但火灾仍旧造成重大损失。原告收藏及代售的著名画家苏醒老人的《五虎图》《上山虎》等山水画,著名书画家庞金栋等6位名家的32幅作品都被烧得面目全非,大火还将扫描仪、饮水机等物烧得变形。原告称,DVD机身损坏,两节锂电池被炸飞,火灾显然由该机器引起。事发后,原告找到刘大爷和第一被告到现场查看,就其损失,第一被告曾提出赔偿6万元,但未兑现。此后,原告又与第二被告联系并将损失表传真给对方要求赔偿,也未果。


  爆炸发生后,炸坏的DVD机被扣放在当地工商部门,由于该机器的电池被炸飞,故该部门对爆炸原因无法进行鉴定。原告认为,第二被告生产的产品存在严重缺陷,第一被告对该产品进行经销,侵害了原告的权益,故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字画等各项损失15.6万余元。为了支持自己的诉求,原告出示了受损物品及字画原件、原告与受损字画作者的委托销售协议等。


  对于原告的诉求,第一、二被告均表示不能认同。


  第一被告:DVD机卖给的不是原告


  第一被告辩称,出售DVD机的当日,是原告与刘大爷共同前来,刘大爷以自己的名义称要购买机器,并在取走机器6日后送来货款,因此DVD机是卖给了刘大爷而非原告。且事发后,原告并未报警,不能证明字画损失是由DVD机电池爆炸引起。第一被告还表示,自己未曾与原告商议过字画的赔偿问题。


  第二被告:原告诉求缺乏事实依据


  第二被告辩称,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缺陷,原告没有检测报告来证明爆炸与被告的产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认为原告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第二被告认为涉案字画是否为“真迹”需要有关部门鉴定,字画的价值尚需评估。


  现场采访:作品被毁未告作者实情


  尽管涉案的书画作品悉数受损,已经不具备收藏价值,但张兴华老人仍旧蹲在地上将这些作品小心地包起来。


  庭审结束后,他告诉记者,这些受损的书画作品中不仅有他多年来的收藏,更有知名书画家的代售作品,其中,受损严重的《五虎图》是86岁高龄的苏醒老人仅存的两幅“绢画”中的一幅,由于老人已经歇笔6年,因此该画作尤为珍贵。因怕苏醒老人过于难过,到现在他都没有告知实情。
 
 

Tags:自燃   字画   名家   DV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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